学校书记约谈记录内容

篇一:学校书记约谈记录内容

  

  学院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遵章守纪、推进工作。

  第三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正面教育、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主体(约谈人)的分类:

  (一)校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与其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主要负责与特定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间的约谈。

  第五条

  确定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约谈人确定约谈对象;也可以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由约谈人确定约谈对象。必要时,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约谈对象可延伸至其他教职工。

  上级党委、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第六条

  约谈的方式及记录。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与约谈对象之间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对于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由纪检监察室或约谈人指定人选做好约谈记录。记录结束时,由记录人及约谈对象当场在记录材料上签字,并交纪检监察室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条

  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或所分管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班子建设和遵守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学校重大项目、重要工作进行中容易产生的违纪违法或腐败问题进行提醒;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谈话和提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或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九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以下方面的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1、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落实“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3、落实上级及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情况;

  5、正确运用权力,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6、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情况;

  7、重点工作任务完成落实情况;

  8、联系群众、服务师生,解决师生员工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9、德行修养、工作状态、廉洁自律的情况;

  10、其它需要了解和提醒的情况。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十条

  约谈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按时填写《廉政承诺书》(附件1)一式三份,分别由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廉政档案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按时填写《廉政承诺书》和《整改承诺书》(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由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廉政档案各存一份。

  (三)纪检监察室对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约谈人主动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要正确对待约谈工作,端正态度,按时接受约谈,并抓好整改落实;回答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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