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首要特征,依法治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与重要途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着中国共产党把握当代国情基础上的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其必然和坚持党的领导存在本质层面的逻辑关联:党的民主革命功绩及执政合法性,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逻辑;党的社会建设成绩及坚持人民本位的正义属性,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现实逻辑;党的民族文化精神传承者与民族根本利益捍卫者身份,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文化逻辑。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历史逻辑;现实逻辑;政治文化逻辑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35-0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1]语言平实质朴,含义却极为深刻。所谓“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与时俱进、自觉变革意识的政党,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共产党90多年来之所以能够战无不胜、克服任何艰难险阻的奥秘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深化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共产党自觉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必然需要有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这一重大决策的实施。习近平同志斩钉截铁地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1]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从政治的高度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在逻辑关系清晰而精确地表达出来。对这一逻辑关系作出学理性阐释乃是理论工作者的责任。在笔者看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学理上说,具有三重逻辑必然性,即历史选择的必然、现实要求的必然和政治文化规定的必然。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逻辑
历史的逻辑包含历史选择的逻辑和历史决定的逻辑两个层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表现为历史选择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之初,是中国处于积贫积弱、饱受世界列强欺凌的危难时刻,共产党人以拯救劳苦大众、寻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为己任。在领导中国革命的二十多年中,中国共产党以自己无私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符合中国国情代表人民意愿的社会治理愿景方略,获得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支持和拥护,进而能够战胜敌人,登上领导中国人民奔向未来的历史舞台。期间,中国共产党在与最后的敌人——当时执政的国民党反动派的对决,是在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作为执政党,蒋介石作为其首领,一度处于威望及权势的巅峰状态,国民党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处于全面性压倒性优势之时。但经过三年多的斗争,蒋介石所代表的国民党集团所拥有的这些优势,被逆转为全面的劣势,最后败走台湾。中国共产党的胜利,在形式上表现为军事斗争的胜利,但在实质上则是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全面的胜利,因为军事斗争的胜利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为人心向背的结果。正如陈毅元帅曾用一句话揭示淮海战役胜利之根由那样:“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表现为军事形式的胜利,在实质上是人民对中国未来期望选择的结果,人民背弃了当时的国民党集团,把中国未来的希望寄托在中国共产党人身上,这是其一。其二,历史选择结果的逻辑,还表现为历史进程的必然选择。晚清以降,中国处于积贫积弱、列强鱼肉的境地,连连战败,割地赔款,如,《辛丑条约》中清廷以一己之私向列强割地赔款,为保全自己的统治,不惜将全国人民置于水深火热之中。此时的清廷,已丧失继续执政的合法性。尽管清廷企图通过政治变革来挽回自己的统治地位,但由于此时的清廷极为腐朽自私,又丧失国人的支持,最终这些变革沦为一场闹剧。这段被李鸿章称为中华“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的关键历史时期,是中华民族处于灾难深重时期,但同时也是为各个有志于拯救人民于水火之中,为中华民族寻找救国救民之路的政治集团施展才华的好时机。实际上,历史的机遇曾经眷顾过的有清廷、袁世凯、北洋军政府、蒋介石等人及其所代表的政治集团,但包括曾经执政长达二十余年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集团在内这些历史眷顾者,由于他们时代的局限性,以及所代表阶级的局限性,均没有把握住历史赋予的机遇。与之相反,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创建之初,成为执政党的历史机遇是基本看不到的。但即便是在几乎陷入绝境下的中国共产党人,也没有丧失对未来革命胜利的憧憬。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时期就写下了他的名篇《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精准地预示着中国共产党人艰苦而曲折的革命奋斗之路。最后,中国共产党人以其艰苦卓绝的奋斗精神和崇高远大符合国情的治国理想蓝图,获得全国人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获得执政权力的过程,是一个历史进程的必然选择的结果,是历史进程中优胜劣汰的选择的结果,正因为如此,使得这个过程虽艰难曲折,但不可逆转。
其次,所谓历史决定的逻辑,就是指历史发展的规律。中华5000年文明史,有3000多年文字可考历史。西周以降,中国社会经春秋战国的天下大乱大争,到秦始皇扫平六国,天下归于一统。至此,中国社会以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形态向前发展,尽管如此,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社会在向前发展的脚步中,亦不乏变革。主要有两种变革形式:一种是至下而上力量运动方向,即从社会底层向上传导变革的意愿和力量,它的表现形式是社会抗争和社会革命,最高形式则演化为农民起义。另一种则是至上而下的力量运动方向,即统治阶级内部中的有识之士,敏锐地察觉到了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运行不畅的症结,提出制度变革的意愿,这种变革的表现形式通常称之为改革。中国历史上改革的事例甚多,最著名的有“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和“戊戌变法”等。历史上的这些变法改革,以失败居多,但也不乏成功的事例,其最重要的经验教训就是,改革,必须要有中央强有力的支持,否则,就可能功败垂成,即便暂时成功,也可能人亡政息,如张居正的“万历新政”。这是因为,改革的用力方向是至上而下,皇帝或者中央是改革最主要的动力源泉。“商鞅变法”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成功的变法,其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最高统治者秦孝公二十多年不遗余力对商鞅的支持。正因为如此,商鞅变法的成果在秦国得以巩固,即便是在秦孝公死后,商鞅被处以极刑,但新法已在秦国产生奇效,而被新君坚持下去。“商鞅变法”的制度改革成果,一直坚持了一百多年,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到秦朝败亡为止。相反,明朝张居正的变革,则由于张居正的去世和万历皇帝的改弦更张,“万历新政”只持续了几年。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需要有中央政权强有力的支持,使改革成功必须具备的第一要素,或者说这是一条规律。违背了它,改革将一事无成。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它包含有大多数人支持广泛民意的基础和合乎历史规律的双重含义。因而,中国共产党以自己执政党的地位,推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合宪合理,也符合自己一贯的政治主张。在当今世界大变局中,适时地推出合适的政治变革主张,即是作为执政党的历史要求,更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也必然负有将这个战略决策付诸实施的政治义务和历史责任。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现实逻辑
所谓现实逻辑,就是现实的规定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问题上,它表现为一种现实的刚性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的六十多年中,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率领全中国人民,在政治和军事上,捍卫了祖国的独立与尊严;在经济上,改变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一穷二白的面貌,使全国的经济总量雄踞世界第二位;人民生活水准极大的提高;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如此等等的执政实绩,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交出的足以令国人自豪的成绩单。正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着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长期执政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赢得了人民的爱戴和拥护。从现代政治学的视角看,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是广泛民意支持的结果,而之所以能获得民意的支持,是人民对中国共产党优异的执政绩效的认可。优异的执政实绩是中国共产党得以长期执政的基础,对此,世界上即便是最挑剔的政治家和学者,也是难以否认的。在政党政治时代,优异的执政实绩必将使执政党获得连选连任,这是世界的通例,发达国家如美英德日,也曾因较佳的执政成绩获得长期执政,长达十数年乃至20多年。即便是最严苛的政治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也只对执政年限和连任届数作刚性规定,而没有对一个政党长期执政限定的先例。在美国,民主党曾长期执政20多年,日本自民党和德国基民盟均有长期执政的记录。因此,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建立在优异执政实绩基础上获得长期执政的现实,具有充足的政治正当性。而政治的正义性恰恰来源于其正当性。此是其一。
其二,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正义性,还体现在写在共产党人旗帜上的“共同富裕”“人的全面发展”“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理想蓝图的执政理念和方略。经政策、法律,以及行政环节,将执政方略最大化地转化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执政的共产党人,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在为人民当家作主,使自己的政府真正体现为人民政府;通过反贪污反腐败打击经济犯罪,将企图破坏这种社会公平的种种行为用法律武器予以遏制。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往往是政治正义性的最好体现,反过来说,正是这种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政策法律与行政,才是政治正义性最好的表达。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正是人民相信共产党领导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也正是因为它的正义性,使得共产党领导的任何改革,首先考虑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民族国家的利益。就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它的正义性首先表现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次自我革命。这是因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将预示着中国共产党必须也只能重新规范原先熟悉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权力的运行。其次,权力运行方式的变化,将导致以中共党员为主体的公务员队伍经受严峻考验,他们将被迫放弃已经习惯的施政方式,耐心学习在法治规范下的施政方式,耐心地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个变化将是个大变化,他们其中的部分成员可能不适应新的改变将被迫退出这支队伍。这场为了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变革所具有的正义性,使得中国共产党不能也不可以放弃对它的领导。否则,就是对正义的背弃。
其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现实逻辑,还表现为技术理性要求的必须。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使得其拥有难以匹敌的民望优势和丰富的行政资源,以及人才优势。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是涉及全方位的革新,没有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革新只能停留在方案,而不可能变为现实。这是施政的技术理性的刚性要求。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文化逻辑
所谓政治文化,“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实践中所形成的各种政治理论、思想、价值观念的总积淀。”“政治文化是人在政治活动中所表现的主观方面,作为主观方面不仅包括政治心理因素,而且包括政治观念形态。”[2]政治文化所表现的这种主观方面,当然是对政治现实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长期社会生活与实践的总积淀。中国传统社会自秦始皇统一六国所形成的“大一统”政治局面,经“两汉”四百年,“大一统”的观念为人们所尊奉,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观念。在此后的两千年历程中,中国社会基本呈统一与分裂两种状态。一般而言,社会成统一状态,国家较为强盛,社会较为安定,人民的生活也相对安稳;而呈分裂状态,则兵燹四起,民不聊生。这就形成了“治”与“乱”两种政治评价,人们通常用“治”世来称道社会统一、人民安康的社会现状;用“乱”世来形容社会分裂、人民受难的状态。俗语讲“宁为太平犬,不为离乱人”,充分表达了中国古代人们向往统一、厌恶分裂的政治文化心理。
与“大一统”的政治要求相对应,政治权利的运行方式则是中央集权制,从政治实践的角度看,只有在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下,“大一统”的政治局面才可能形成。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其社会的“治”与“乱”,又往往与中央集权制的有效运转密切相关。中央集权制运转不畅,便形成强地方弱中央的政治局面,社会变成“乱”世特征。而封建社会的“治”世,基本产生于中央集权制时期。强中央,则统一有保障;弱中央,则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逐渐失效,地方的分离局面便逐渐形成。而统一作为“治”世的标志,使得任何有作为的政治家,都会把国家的统一作为自己的政治抱负和政治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当国家处于分裂之时,这种政治观念势必驱使实力最强大者,产生对其他分裂地区武力征服欲望与动力,绝无坐视地方永久分裂的可能。所以,国家处分裂状态,也就必然是战事频仍之时。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集权制这种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顶层设计,并非随意的,而是与中国传统政治理念、政治理想相契合的。
尽管中国传统社会早已终结,但作为文化传统反映在政治观念中的一些东西,却顽强地保留下来,并继续发挥其作用。这些观念作为历史存在的一种形式,通过文化观念的传承,在今天依然左右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政治行为。譬如,关于“治”与“乱”的政治评价,关于政治家维护国家统一的政治责任等等。邓小平同志当年在接见撒切尔夫人谈香港问题时,有一段精彩论述:“如果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八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3]在这里,邓小平同志用的是虚拟语气,强调如果怎样,就怎样,并将晚清政府和李鸿章作为比较标准。晚清政府是中国历史上与外国签订不平等条约最多的一个政府,因战争失败,割地、赔款,丧权辱国。发生在晚清政府统治下的那段历史,是中国人民最感屈辱的历史,因而,晚清政府被认为最失败的政府,更甚者被认为是卖国政府。李鸿章,晚清政府最重要的大臣之一,代表晚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在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中,他是把收回香港,维护祖国统一,作为国家领导人和政府的政治责任,而把晚清政府和李鸿章作为不能履行这一责任的反例。从这个意义上说,邓小平同志的这一阐述,是对传统政治文化中关于维护祖国统一理念的肯定。
政治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当代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即当代政治家在制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时,绝不能将之弃之不顾。事实上,政治文化因素是会影响到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的。譬如,中国现代史除去北洋军阀时期,国民党执政与新中国这两个时期,现代的政党制度已成为制度设计的必要成分。但中国的政党政治制度与欧美式的政党制
度并不相同,政党内部的制度设计深刻地受到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强调中央的权力集中。在社会治理上,政党的力量作为主要力量,在制度设计中凸现出来。张维为教授将中国的社会治理方式,称之为“文明型国家”,并指出:“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人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治文化观。很难想象多数中国人会接受每四五年换一个中央政权这种源于西方的所谓多党民主政治。中国的执政党也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政党。中国执政党本质上是代表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代表不同利益群体进行互相竞争的西方政党。‘文明型国家’的最大特点是,如果执政集团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人民的整体利益,那么国家将陷入混乱和分裂。”[4]张维为的这个论述,道出了中西政治文化差别的实质上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中国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的设计,有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规定性因素制约的结果,正是政治文化所形成的人们的不可超越性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国的政治制度,呈现中国道路的根本特点。中国制度的这种特点,是中国特有国情决定的,因此,它与西方的经典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我们没有必要按照西方的标准,来自我矮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总之,中国政治制度、中国道路特色,是由历史发展的政治文化逻辑决定的,不是任意选择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也是由中国的政治文化逻辑决定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 求是, 2015,(1).
[2]徐大同. 政治文化民族性的几点思考[J].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1998,(4).
[3]邓小平. 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M]∥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 1993∶12.
[4]张维为. “文明型国家”视角下的中国政治改革[J]. 红旗文稿,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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