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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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代表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加强代表小组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活动实效,促进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原则

1.代表小组活动在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实行小组长负责制。代表小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由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工作人员(联络员)由组长确定,并保持相对固定,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通知、联络等服务工作。每位代表应按编组积极参加小组活动。

2.代表小组活动既可以采取学习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等形式。

3.代表小组要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每季度至少集中活动一次。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要提前两天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4.代表小组组长应当在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将活动的时间、内容和地点等提前通知本组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

5.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开展评优活动。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组织代表联系选举单位、联系选民,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并向市、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3.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就地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形成视察和调查报告,向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4.沟通代表活动情况,交流代表活动经验,及时报告代表出缺情况;

5.组织代表开展好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安排的其他活动。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具体制度

(一)学习制度

1.代表小组每年要集中组织学习1次。

2.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人大及代表工作知识;人大代表履职经验交流等。

3.代表小组每次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时,都要先组织代表进行学习。学习内容要与视察、调研等活动内容结合起来,进一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对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代表小组要认真做好本组代表集中学习记录。

(二)视察、调研制度

1.代表小组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视察或调研活动。

2.代表小组进行视察、调研活动,要制定好活动方案,视察及调研活动要突出主题,深入实际,了解实情,形出书面视察或调研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促进政府推进工作。

3.代表小组进行视察或调研时,应向被视察单位出示代表证或视察证。在视察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评价被视察单位的工作,发现问题,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比较重大的问题,在视察后向市、县人大常委会反映,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部门办理。

4.代表个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持证视察调研。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调研结束后,要向代表小组及召集人进行汇报。

5.代表小组要根据调查、视察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的情况,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组织代表提出质量较高的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制度

1.代表小组要组织本组代表开展进选区联系选民的活动,督促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社区和选民等多种方法,了解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

2.代表小组在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前,要围绕人代会议程,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认真接待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努力为群众办实事。

4.代表小组要积极开展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5)代表小组及代表要经常保持与选民及选举单位的联系,每年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履职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四)请假制度

1.代表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时,应书面向人大常委会请假。请假被批准后,方可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

2.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不请假或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

3.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请假。

4.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代表职责。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小组活动的,要提前向小组召集人说明情况,书面请假。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应有考勤记录。

5.每位代表每年请假不能超过2次。代表每年2次不参加小组活动,取消当年评选优秀人大代表资格。

(五)活动记录制度

1.各代表小组要及时记录活动情况,及时总结活动经验,将活动情况整理建档。

2.各代表小组建立《小组活动情况记录簿》、《代表参加活动出勤情况记录簿》、《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情况记录簿》,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或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填写。

(六)活动情况上报制度

1.各代表小组每次进行活动后,由组长负责把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员、活动成效,以及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及时书面送达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2.市代表小组组长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之前,要将本组代表集中开展活动情况登记表认真填写好,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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