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医护人员收取红包回扣调查报告【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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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收取红包回扣调查报告
篇一: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协和医院制度之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
规定 协和医院, 医务人员, 收受“红包”, 回扣, 处理规
定 本帖最后由 lsl3325009 于 XX-3-28 10:15 编辑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
包”、回扣等违纪违 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 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 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 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 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 一次性卫生材料、植
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 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 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 本人及 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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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境内(外) 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 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 检查及其他医学检 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 他 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对于因故未 能拒绝收受的“红
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并上 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 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 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 的举报投诉。举报
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 查实必处。纪检监察处收到 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 以下办 法处理:
(一) 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 记录在案;被举报 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 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 纪检监察处将在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 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 纪检监察处将在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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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 篇二:关于医务活动国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
处理规定 附件:
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 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
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 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 《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我省医务人员(含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下同)在 医务活动中发生的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的行为,按 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 1、医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 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 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或纠 风部门。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 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一经查实,予以收缴, 由所 在单位按本单位管理制度给予处分,同时报告准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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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给予行政处罚:
金额不满 500 元(含本数,下同)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给停 6 个月执业活动;
金额在 1000 元以上不满 XX 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暂停 12 个月执业活动;
金额在 XX 元以上或两次收受“回扣”累计金额在 XX 元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2、医务人员索要“回扣”或者因收受“回扣”按本规 定受到处理后再次收受“回扣”的,不论其数额大小,由卫 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单位的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金额不满 5000 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 报批评;金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10000 元的,由准予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4、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个人收受“回扣” 的,依法依纪
从严处理。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给予医务人员“回扣”进行促
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药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以下 简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一经查实,应立即 要求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停止采购其产品,并中止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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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二年内取消该企业参与本辖区医疗卫生单位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对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医疗 卫生单位或科室,一经查实,应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卫生单位相 应的行政处罚。
6、医疗卫生单位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定合同时, 应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务人员“回扣” 列为合同违约责任内容,并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有违约,医疗卫生单位应立即中止履 行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停止与其签定的相关后续 合同,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务人员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到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其延期 1-3 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因收受 “红包”、“回扣”被停止执
业活动期间,医疗卫生单位应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因收受“红包”、“回扣”被处分的情况,应记入本人的医德 医风档案,作为对其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评先评优 及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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