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关于执政党与法律关系的思想

摘要:处理好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成败的重要问题。关于党法关系,党内曾经存在一些错误思想和工作方法,为此我们应进一步深刻领会邓小平关于党法关系的思想,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权威应该建立在法律权威基础之上,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等观念,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邓小平;执政党;法律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8—0004—02

中国是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客观的现实使人们对法律与党的权威的关系产生了模糊认识,担心树立法律权威,会否定党的领导,因而对法律权威心存疑虑。因此,应认真解决好党权和法权的关系问题。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如何处理党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这曾经是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我们国家也为此付出过巨大的代价。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表现在法制领域就是党法不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正确处理党法关系,邓小平同志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此有许多精辟的论述。

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作为执政党的无产阶级政党应如何处理党与法的关系?邓小平对此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1]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写入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首先,邓小平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因为“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1]。他指出,“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中国共产党同其他几个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方针要坚持下去,但是,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1] 但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早在1941年4月,邓小平同志发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就提出要防止国民党那种以党治国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通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实现的是监督责任。他说:“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2] 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以上这些是指党员作为个人的活动准则而言的。以后邓小平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了这一思想,把它推广到作为党组织的一条活动准则。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他这方面的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提出“要注意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党政分开”[3]。

其次,邓小平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全中国人民的意志。党一方面将人民的整体意志反映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法之中,形成党的一系列制度,同时又将人民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宪法、法律、法规。这就决定了党组织及党员的一切活动,包括制定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活动,既要遵守党规党法,又“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1]。邓小平认为,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首先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不能违法乱纪。他指出:“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2] “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3]。遵纪与守法是统一的,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为了保证党组织和党员严格遵纪守法,必须让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法律、纪律处分”,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面前人人平等”[1]。邓小平的这些思想也反映在他领导下制定的现行宪法和党章中。明确地提出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邓小平的一大理论贡献和伟大创举。

二、党的权威应建立在法律权威基础之上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起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来,经历了相当曲折的过程。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如何避免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明确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1]并且强调:“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3]显然,邓小平同志认真总结我党过去曾出现的以个人权威代替法律权威进而导致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深切认识到,要保证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断和特权,真正确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邓小平同志认为,要反对特权,确立法律的高度权威,就必须“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3],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公开场合首次论及。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党历史教训时指出:“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跟着变。”[1] 这就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社会如何发展完全建立在某些人甚至一个人的主观意志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然也要走弯路。

邓小平同志还强调,如果不重视法律的权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建立起来,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只能依靠法律来抑制。他为此提出了两手建国的卓越思想。他还指出,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被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中,《决定》指出:“要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干部腐败现象,邓小平同志主张运用法律的权威给予坚决打击,“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广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

三、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1]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治理国家。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通过立法把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统一起来的法律方式的领导。邓小平指出:“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1]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主张为国家权力机关所接受、确认,就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变成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全体人民遵守、执行。

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任何利益;党所制定的政策,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者,法律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来制定。坚持国家的法律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是保证我国法律符合人民利益,不偏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根本条件,是确保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对国家实行政治领导的重要手段。因此,以党的政策指导我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不仅立法工作,而且执法、司法工作也离不开党的领导。党通过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总之,在中国这样的大国,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法治建设,依法办事与加强党的领导应该也不能够统一起来。

四、处理好党法关系决定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前途命运

怎样处理好党与法关系,这是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上都未能成功解决的问题。对它们的关系,概要地说,主要存在两种思想观点:一是“对立论”,即把党与法对立起来,分割开来,认为树立法律的权威有损党的领导地位,削弱党的领导。二是“等同论”,即把党的政策与法律等同起来,这种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一,但实质都是认为党的政策就是国家法律,政党的政策可以代替法律。这种观点影响尤其深远。以上两种观点都会在实践中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因而,真正的法治国家难以建立。

针对理论上存在的党法关系的错误认识以及进而导致的党法关系的错误实践,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属于法律范围内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3]并且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中国共产党的各项工作,也要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1]。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为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党法关系,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确立法律高度权威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根据他的这一思想,党是领导中心,国家权力机关是立法中心,政府是行政执法中心,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中心,党应保证后三个中心独立行使职权,以确保法律的独立性、权威性,党发挥领导作用的方式应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要善于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生活。而不是具体地指导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实践证明:这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党的领导。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的这一光辉思想正式纳入我国根本大法——1982年宪法之中:“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4]

正确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兴衰成败。邓小平同志的党法关系思想为人们指明了方向,必将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5342.

[2]邓小平文选: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2-243.

[3]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2-379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序言[Z].

(责任编辑/ 李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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