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旅游的多元利益关系初探

摘要:社区旅游的发展涉及多个相关利益主体,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本文在界定其相关利益主体的基础上,分析他们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探讨社区旅游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肌理,以寻求对我国社区旅游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社区旅游 相关利益主体 利益冲突

1.前言

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基础的一种旅游发展方式,无论是在空间位置、地域范围还是旅游资源、活动内容,社区与旅游区都存在着较高程度的一致,其基本特征就是“旅游与社区的结合” [1]。社区旅游的发展涉及多个相关利益主体,社区旅游活动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关利益主体贡献专用性资源,而且需要他们的参与和合作,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在社区旅游发展实践中,有些社区由于未能协调好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导致了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了社区的环境污染、经济秩序混乱、文化传统扭曲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印度海岸旅游地Goa,因当地居民不满旅游者大量涌入而造成诸多不便,由工人、学生、军人自发组成的组织向旅客散发敌意传单,并演变成向政府施加压力反对旅游发展的消极行动[2]。再如,我国的桂林龙脊平安寨,社区居民因为不满旅游利益分配不公,在2002年和2004年的“五一”黄金周,先后两次赶走景区收取门票的值班人员,造成了景区经营的混乱[3]。

国内外的诸多案例说明,能否协调好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是关乎社区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结合国内社区旅游的发展实践,在界定其相关利益主体的基础上,分析他们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探讨社区旅游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肌理,以寻求对我国社区旅游发展的启示。

2.社区旅游的多元相关利益主体

在社区旅游产品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各相关利益主体贡献了旅游资源、资金资本、人力资本等,他们凭借不同的资源或资产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产生影响,并实现自己的利益。结合国内社区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绘制了社区旅游相关利益主体图谱(见图1)。

在图1中,国家主管部门指社区内国有旅游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文物总局、建设部、环保总局、林业总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海洋局等等;地方政府指县/市或区级的人民政府;景区管委会是景区的日常管理机构;相关事业单位指地方政府在旅游社区内设立的旅游管理、林业管理、文物管理、宗教管理等派出机构,他们代表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旅游社区内的各项发展事务。

国家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景区管委会、相关事业单位是社区内国有旅游资源的管理者,具有独立的利益追求,是社区旅游发展的相关利益主体。社区的部分人文旅游资源,例如祠堂、民俗、节庆等,是社区居民集体智慧的产物,还有部分旅游资源,例如传统民居建筑,属于居民私人所有。因此,居民作为有形的或无形的人文旅游资源的主体,是社区旅游重要的相关利益主体。景区公司在获取社区旅游资源经营权之后,凭借其资金和人力资本投入,参与旅游收益创造和分配,是重要的相关利益主体。游客是社区旅游产品价值链中利润来源环节,因而是重要的相关利益主体。

社区旅游的其它相关利益主体,它们处于动态变化中,例如组团旅行社、专家团体等等。组团旅行社是社区旅游产品销售的主要通道,是景区公司与游客沟通的桥梁,其提供的服务增加了社区旅游产品的附加值,因此,它们也成为社区旅游的相关利益主体。当旅游规划专家受聘于地方政府对社区旅游发展进行规划时,他们也就成了社区旅游的相关利益主体。

3.旅游社区的多元利益关系分析

社区旅游活动的顺利完成需要相关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和合作。他们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立体网络式的利益关系体系。从长期来看,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即都要从社区旅游活动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满足。但是在短期内,不同利益主体关注的利益焦点不同,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政治和经济权利不等,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下面采用两两关系分析的方式,分析旅游社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1)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

国家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集中在社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问题上。社区旅游资源往往具有多种价值,包括生态价值、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及经济价值等,自然和人文资源的多种价值经过复合与叠加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成为极具旅游观赏性的公共环境资源,引起很强的资源开发要求,常常导致与资源保护要求的冲突[4]。地方政府开发社区旅游资源的愿望强烈,发展社区旅游,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国家主管部门要维护资源的存在价值,往往倾向于保护。有些旅游社区内同时存在自然保护区或其他文化遗产,涉及的国家主管部门包括多个。由于资源归口的国家职能部门具有不同的责任和使命,具有不同的部门利益,每一部门都不希望其他部门对自己的辖区染指,往往对旅游开发持反对意见。

(2)地方政府与景区公司的利益冲突

地方政府与民营景区公司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在社区旅游发展中,地方政府的多重角色,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多样化利益诉求。作为国有旅游资源的代理者,地方政府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要求维护资源的存在价值和原有价值。作为旅游社区的行政管理者,地方政府希望景区能照章纳税,遵纪守法,不危害公众(包括职工、游客等)的利益。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关心景区公司的经营情况。地方政府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又是集团利益的追求者。在社区的旅游发展中,地方政府同时必须考虑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

民营景区公司是市场的经济主体,其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会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地方政府一方面要依赖于民营景区公司的财力、人力、物力来发展旅游,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仰仗民营景区公司去自律。所以地方政府与民营景区公司的利益既相互依赖,又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3)居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

居民与当地政府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利益补偿和旅游资源产权界定。社区旅游的发展需要征用部分或全部居民用于生产或生活的自然资源,将他们日常生活的空间设为景区,居民为社区旅游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其对社区旅游发展相关权益的获取却没有得到保证。目前政府对征用居民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补偿标准较低,很少对他们以后的生存发展进行规划。在一些乡村旅游社区,居民得到一些短期收益后,其传统的直接利用资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受到限制,而新的替代方式又没形成,再加上综合素质低,理财能力低下,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信心和能力,造成了一些居民所得费用与失去土地等资源后的结果相比微不足道[5]。受自身素质能力的限制,居民对利益补偿的不满情绪往往不能通过合法的渠道申诉。为了谋取生活的需要,有时他们会偷伐偷猎,破坏生态环境与景观质量。

有些地方政府在未征得大部分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资源的经营权转让给旅游开发公司,极大地损害了社区居民的利益,导致了居民对当地政府的反感和不信任。随着社区旅游开发的深入,居民对社区资源价值有了充分的认识,其主体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他们希望能从旅游中获益,其对旅游业的参与意识也更加强烈,社区利益的协调越来越重要[6],居民要求重新分配资源的呼声越来越高。

(4)居民与景区公司的利益冲突

居民与景区公司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就业机会、经营商机和利益分配上。居民土生土长的社区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进入之后,经营者成为的最大受益者,而当地居民却往往成为负面影响的承受者,原本属于当地社区的资源甚至当地人的生活与活动都成了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业产品的一部分。景区公司为了给游客营造良好的游憩环境和文化氛围,对社区居民的生活进行严格限制,而且偏向于雇佣技术能力强的人员,这样景区公司提供给社区居民的就业机会和商机有限,居民只能从事低层次的旅游经营活动和工作。居民的参与程度低,大量的收益流向景区公司。虽然景区发公司会返还居民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但远远低于居民维护资源的付出的成本。随着居民经济意识的增强,居民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强烈,导致对旅游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下降,个别极端的居民甚至故意损坏旅游设施。一些居民经营户乱摆乱卖,随意宰客,带游客逃票,还有些居民对私人景点擅自收费,引发了社区旅游经营市场的混乱,损害了整个旅游社区的利益。

(5)居民与游客的利益冲突

从游客角度而言,他们希望欣赏到社区优美的自然风光、独特的人文景观、感受古朴的民风民俗,获得积极的旅游体验。随着社区旅游的发展,居民的生活习俗、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居民经营者为了经济利益而欺骗游客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传统节日、民俗风情被商品化和庸俗化,这些引起游客的反感,导致游客体验质量下降,重游率下降。

从社区居民的角度而言,大量旅游者的涌入,打破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交通不便和拥挤,生活费用上涨,生活环境污染,造成了对居民生活的直接冲击。社区居民在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时,他们很可能把厌恨转嫁到旅游者身上,对游客不友好,甚至抵制他们。游客不尊重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会引起居民的反感,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起双方冲突。

另外,由于商品经济的冲击,社区居民内部也产生了复杂的利益矛盾。如一部分居民由于政策照顾或地理位置优越优先得到了参与旅游的发展机会,一些居民,对旅游的经济利益敏感性强,较早的涉足旅游业的经营,或者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先富了起来,处于旅游收益劣势的社区居民会因此感到强烈不满[7]。居民之间的矛盾如果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利益冲突,会使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社区传统和谐的人际关系面临挑战。

4.总结与启示

(1)社区旅游发展的相关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博弈

在社区旅游活动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他们的利益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冲突;既存在共同利益,又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社区旅游活动可以看作是各相关利益主体凭借专用性资源,展开了旅游收益的创造和分享的博弈过程。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合作,将专用性资源进行组合,生产社区旅游产品和服务,游客购买、消费旅游产品和服务,最后社区旅游收益在各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各个相关的利益主体在社区旅游活动中投入了一定的专用资源,或是旅游资源,或是财务资源,或是知识资源,或其他资源。每个相关的利益主体都有获得、分享旅游收益的权利。但是,单项社区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无法精确计算各利益主体投入的专用资源对社区旅游活动的贡献,也无法按贡献大小统一分配旅游收益。于是,各利益主体为了使自身收益最大化,依据各自的权利、地位等因素相互之间进行博弈。博弈论认为,利益主体是理性的,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各利益主体总是偏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尽量追求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8]。

国家主管部门作为国有旅游资源的代理者,他们负有维护资源存在价值和原有价值的责任,同时又有利用其部门所代理的资源追求部门经济利益的愿望。在社区旅游活动不能为其部门带来利益时,或者会损害到部门利益时,他们倾向于选择保护资源,或独自为政,自行发展。社区旅游资源的开发能解决资源保护资金的问题,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同时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利用社区旅游资源发展旅游的愿望强烈。景区公司尤其是民营景区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寻找制度的漏洞,以便尽量减少应承担的各种成本,尽可能扩大公司的收益。社区居民希望能从社区旅游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游客则希望能从社区旅游活动中获得积极的旅游体验。在博弈过程中,他们会选择一定的策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策略相互作用,引发了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2)社区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构建利益平衡机制

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专用性资源或资产只有在社区旅游活动中相互结合才能带来收益,单个的利益主体无法完成整个社区旅游活动。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如果各相关利益主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策略,那么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例如,景区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超负荷经营,以容纳更多的游客,造成游客拥挤,体验质量降低,也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游客的消费积极性下降,最终导致旅游资源的破坏,失去旅游发展的基础。在博弈者相互对抗的条件下,可以预测到的博弈结果对每个人都是最坏的,只有大家将自己的策略建立在假定对手会按其最佳利益行动的基础上,才会利人利己,达到最佳效果[9]。

社区旅游发展的目标不仅是追求景区的成功,而且要最大限度满足众多利益主体“多赢”的要求。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社区旅游产品,实现社区旅游利益,需要各个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和互利合作,并取决于他们之间利益的协调程度和行为的协调方式。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建立新型的利益平衡机制,才能确保所有利益主体主观动机的理性,最终带来集体理性的客观结果,最终实现旅游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宝继刚,文彤. 社区旅游发展研究述评[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4):13-18.

[2]刘纬华.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若干理论思考[J]. 旅游学刊,2000,(1):47-52.

[3]吴忠军,叶晔.民族社区旅游利益分配与居民参与有效性探讨——以桂林龙胜龙脊梯田景区平安寨为例[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17(3):51-55.

[4]岳邦瑞,侯全华,邱茜.试论风景名胜区的本质任务及其遗产属性[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 35(5) :641-644.

[5]黎平.试论山区旅游的社区参与[J]. 林业经济问题(双月刊),2005,25(3): 185-188.

[6]保继刚,孙九霞. 旅游规划的社区参与研究——以阳朔遇龙河风景旅游区为例[J]. 规划师, 2003, 19(7):32-38.

[7]王新建,郑向敏. 旅游社区安全认知[J].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4):54-60.

[8]王文举.博弈论应用与经济学发展[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9]郭朝东.高校后勤实体利益相关者博弈分析[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5,25(5):93-95.

作者简介:郑媛媛(1979—),女,湖北人,宁波大学文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旅游开发。

推荐访问:初探 利益 关系 旅游 社区